离婚程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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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协议离婚时要经过哪些程序?

来源:汇海律师 添加时间:2019/8/6 点击:

根据《登记条例》及民政部颁发的《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》等行政规章,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:

第一,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。

第二,婚姻登记员讲明《婚姻法》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。

第三,当事人双方填写《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》。《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》中“声明人”一栏的签名,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。

第四,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,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。 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,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。

一般情况下,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应事先准备好,打印还是手写没有统一要求,签名处最好空置、当场签署。需要注意的是,比如在青岛,某些区县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必须亲自书写,不能打印;有些区县需要当事人将离婚协议书保存在软盘上一并提交。因此,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,最好同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一下,问清所需带的材料,准备齐全,省得白跑浪费时间。

第五,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、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、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,符合离婚条件的,填写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》和离婚证。

第六,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,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:

(1)核实双方姓名、出生日期、离婚意愿。

(2)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、应尽的义务;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。

(3)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》“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捺指纹”一栏中签名;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,应当捺指纹。

(4)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、注明“双方离婚,证件失效。x x 婚姻登记处”。注销的结婚证退还本人。

(5)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,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和告知单后,在送达回证上签名。登记员向双方宣布:取得离婚证,解除夫妻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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